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三高"企业退出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