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征集范围
(一)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瞄准国际先进水平,针对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的需求,与国外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活动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包括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
(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为解决北京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引进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着重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走出去”项目:企业在境外建立联合研发中心,参与全球创新研究;或者利用现有技术或生产优势走出去,把适用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抢占新的市场。
二、重点领域:
围绕国家现代农业城建设、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20)、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申都”与设计产业发展、低碳城市建设5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具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条件<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具有产业应用(前景)的项目必须有相关企业参加,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且应有1:1以上的企业配套投入;以企业为主提出的项目建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独有的研发部门(如研究院),或联合相关大学、科研院所等共同申报,且要求企业必须有1:2以上的企业配套投入。
2、中方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相当的合作经验与沟通渠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信息、人才、资金等资源集成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具有相关应用和产业能力。
3、合作项目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考核。
4、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项目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外方合作伙伴签订有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
5、外方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在合作中投入一定的资金、专有技术、先进仪器设备、国际优秀人才或信息资料等资源。
(二)申报主体资质要求
2、对于港澳台优秀科技人员、海外优秀华人学者(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职称等基本条件时,只要正式受聘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且聘任期覆盖项目执行期,每年在项目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也可作为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请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合作外方应为我国境外设立/注册的国外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包含港、台(但可作为中方联合申报单位)。
(三)其他要求
1、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合作项目形成跨国技术转移联盟。
2、重点围绕国家现代农业城建设、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20)、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申都”与设计产业发展、低碳城市建设5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四)优先认定条件:引入海外人才、团队项目。
(五)不支持产品/项目范畴:基础建设项目、纯设备项目、政策和管理软件科学研究项目、成熟技术、产品开发项目、产品市场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