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特殊要求<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3、项目必须由申报单位匹配相应资金,且配套资金占总预算的比例不低于50%;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开支范围:专用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其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二)优先认定条件:
产学研结合的专利项目,企业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引进并实施的专利技术项目,或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并实施的专利技术项目
(三)不支持产品/项目范畴:
1.同一单位当年不能同时申报专利战略专项资金和专利创业专项资金。
2.已获得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